2.
115年5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1151地號土地上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查封之1154地號土地於先前查封時有 泥土道路,現依2024年之航照圖顯示泥土道路業已消失,土地上似有鄰地種過 界之果樹,但現在是否尚存不確定,其餘大範圍部分是雜木林。惟實際情形, 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 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3.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 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4.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9.
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所有權人承 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 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
10.
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 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或一同承租 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 應買。
11.
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 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2.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