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 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連同合併拍賣之房屋一併承 買,拍定人不得異議。4.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標別5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 受或承受。5.本件拍賣標別
2.
5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 標別5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 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 有人之優先承買權。6.本件拍賣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 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7.標 別
3.
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8.本件如債務人未事 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 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