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並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 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 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5.本件標別3之建物增建部分大部分占用鄰地1127及1142地號,有無占用權源不 詳,占用之土地亦不在拍賣範圍,可能遭訴訟拆屋還地,請投標人注意。 6.本件拍賣之建物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 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