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134-7地號土地為雜林及產業道路,其 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 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 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 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5.
本件拍賣北埔鄉大坪段內大坪小段53-91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 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
6.
據本件拍賣之北埔鄉大坪段內大坪小段134-7地號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 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以上之情,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於應買前或投標 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
7.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