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79棟次 ;本件不點交標的:200-23 。
4.
79棟次建物(土地)據債務人女兒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用、 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拍定後如無 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8.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9.
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六、200-23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10.
拍賣之200-23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係拍賣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該土地之共有人無 優先購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11.
拍賣之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為79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部分跨建在同段200 -23地號上,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