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指界時據,68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平東路一段148號 建物及雜草空地。另據債權人查報,684地號上有建物。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 係,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2.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所有人及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 107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 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 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 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 請投標人注意。
7.
本件68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 三十三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 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9.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