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土地現場查封時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56地號土地為平東路一段 149號前道路,27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空地。另據債權人查報156地號為道 路,272地號上有鐵皮建物。惟其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 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 應自行至現場查明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等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土地有優 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 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 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8.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 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