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拍賣之標的物均係應有部分,債務人復未基於分管契約而實際占用特定部 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0.
如其中一標或數 標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夠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 稅、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標的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 拍定之順序,否則由本院指定。
11.
本件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土 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 定,或依都市計畫之劃定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 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 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