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212地號有門牌號碼寶 山鄉峰城路526巷39號三合院坐落,該三合院部分坐落1211地號,又1211地號土 地部分為雜林,上有柏油道路,並有停車棚架、貨櫃、水塔、流動廁所、木造 棚架、鐵皮屋及雞舍(內有飼養雞隻)。在場人葉OO稱,其係共有人,上開三合 院係親戚共有,現無人居住,爾會有人前來祭祀。其餘地上物,皆為伊所有。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 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 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 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 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 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 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 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7.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應就同標的 內所有共有土地一併主張。如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 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則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承買權,且其權利 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之人是否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 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六、121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 件,否則投標無效。
8.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