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上有門牌號碼「金門縣金湖鎮三谿橋3之5號」、「金門縣金湖鎮三谿橋3之6號」建物, 範圍包括建物前之道路。部分土地上似有產業道路占用(需鑑界始明)。
2.
標別A之不動產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9月19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概約: 一房屋外觀:由債務人引導入內,建物層高5樓,無設置管理室,無公司進駐,建物前有停車場、卸貨碼頭,卸貨碼頭區上有放置鋼筋,據債務人陳稱係附近鄰居暫時放置。 二房屋內部:1.標的位於第四層樓,即搭乘電梯至第四層樓後之右手邊(註:左手邊門牌號碼則係「3之6號4樓」)。與公共空 間之間設有鐵捲門相隔,公共空間有廁所(一般廁所及無障礙廁所)、一間空房、二部電梯(其中一部為貨梯) 及逃生用之樓梯間。內部無增建,無放置任何家具、機具。2.地下室一樓無增建,主要空間空無一物,有機電房(有放置發電機等設備),均係所有樓層戶主共用;樓梯(即 逃生梯)、二部電梯均有通往地下室。3.頂樓須至樓梯通往,有屋突,設有2個小房間(放置2部電梯之機電設備),屋突之二樓設有大樓水塔,有鐵梯 可通往其上;部分有雨遮,均為公共空間,非債務人所建。三據債務人稱購屋時預計作為牛肉乾工廠,但後來未曾營業,現未出租、亦無人使用。(有關其陳述,本處無權作 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四據債務人自述,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有關其陳述,本處 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五註: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必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 坐落位置。又標A之不動產除前述地上物外,是否尚有其他地上物占用土地,以及地上物實際占用土地之範圍面 積若干,乃均須由拍定人或承受人自行向地政局繳費申請鑑界始明。
3.
標別A內之土地、建物係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就標別內之土地、建物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僅 就標別A內之其一不動產投標者,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