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調98假扣押卷執行,於本次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等土地地處偏遠且無路 可達,依空照圖研判均為雜林,與假扣押查封時現況相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判斷,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60地號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 不明,拍定後不點交,177-3地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6.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 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 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 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 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7.
本件60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 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標的。 六、本件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應於投標單內檢附具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 件,投標時如無原住民身分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