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標的與鄰地合併使 用,現況為水稻收割後之空地,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 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3.
其他事項註記:已提供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7.
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本件拍賣之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有農業發展條例之適用。應買人如為私法人,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及 第34條之規定,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本件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 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