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據 地政人員指界,1735-3地號現為巷道、
2.
1735-4地號土地上有磚造瓦頂建 物多棟,部分為巷道,建物所有權不明,占有使用權限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 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得標人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權。各筆 土地之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未 經優先承買之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同一土地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除經兩造協調外,依法應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均應提出證明始有 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 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