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弟陳O表稱本件建物現由伊與其家人居住,無 特別約定租借,債務人現未居住於此宅;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7建號建物為鋼筋混凝土加 強磚造2層樓房(透天厝)內之第1至第2層,318建號建物為鐵皮磚造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現況為 住家使用,本件標的所臨街道寬度約為6公尺、臨街面正面寬度約為3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 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 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 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318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 記,前開建物若經建物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 拍定建物係以現況拍賣,拍定人不得以建物現況面積與建物謄本或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9.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費、電費、 瓦斯費,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