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142地號土地為空地,1140地號土地為40建號及41建號建物之基 地,115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惟依估價報告所載現況種植農作物,無建物占用)。依前案履 勘結果,41建號建物為面對房子大門的左邊。另本件拍賣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1140 地號土地上40建號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字理,又拍賣之建物,據債務 人稱係其占有使用中,惟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且未能查得債務人依其應有部分占用特定 之位置為何,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7.
2樓內部均相通,2樓通3樓的梯間牆壁有裂 痕,1樓後方之房間有漏水,本次測量有壁癌及漏水等情。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 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 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8.
59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且占用鄰地1138地號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 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六、拍賣之
9.
1153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請應買人 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