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2.拍賣之土地均查無三 七五租約登記。3.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4.本件如 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 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