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784-15地號土地部分雜木、部分為檳榔 樹,784-18地號土地部分果樹、部分檳榔樹、部分雜草,有道路貫穿;債權人 代理人查報稱據債務人陳維致表示已多年未曾前往查看土地,並無出租或出借 他人種植任何經濟作物等語。本件查無其他第三人占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2.
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形,地勢部分平坦、部分斜坡。
3.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 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6.
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 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後足敷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 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