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為未臨路之雜木林地。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拍 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法院不代 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5.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不得供其他 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 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