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稱177地號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未臨路。又上開上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分二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六、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9.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之耕作人(須向本件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