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5年4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在場之第三人莊O浩稱建物為其自住;地政人員指稱83 5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叢生。另債權人陳報835地號土地為空地,上有雜草及木板、門板、塑膠 椅、塑膠桶等廢棄物;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等 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 此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價金。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 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 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拍賣土地為非都市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惟土地之實際土地 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 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9.
本標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 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 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 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 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 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 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資料有不實而致使 嗣後未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由應買人自行負責,不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 意。
11.
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載「840地號土地領有觀音區公所核發
12.
桃觀鄉建使農字 第00226號農舍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 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3.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