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2.無三七五租約。3.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 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4.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 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 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5.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本 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 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