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3.
拍賣建物除坐落本件拍賣土地外,尚占用鄰地100地號土地,第一層占用78.54平方公尺、 第二層、第三層各占用32.72平方公尺。鄰地共有人之一表示未與債務人有租賃或使用借貸關 係,拍定後占用部分,恐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
8.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主張優購須土地與建物一同合併承買。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 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建築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