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之土地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投標者應按編號逐宗標價,並書明 總金額,每宗價額之加總金額與書明之總金額不符時,以總金額為準。
4.
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56-4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 用地,56-58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5.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稱:拍賣之56-46地號土地其上部 分為雜木林,部分種植檳榔,部分空地,部分種植果樹。拍賣之56-58地號土地 其上有一三合院坐落(門牌為北港村國姓路12號),部分為空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分管之情形。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 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 共有人,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所拍賣之56-46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 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 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7.
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由拍定人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