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5月1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 碼「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6號」號東南方約45公尺處,雜草林木,未臨路,相鄰之土地為耕 作中農地,本筆土地部分似有種植農作物,是否被占用須鑑界始明。2.據農業試驗所陳報本筆土地有民眾劉○○申報契作;據契作人劉○○114年12月22日(本院 收狀日)陳報,本筆土地係自己先祖與本筆土地前所有權人口頭約定代為無償管理,自民國 80年左右便代為管理至今,土地用來種植梨,若有需要,本人願無償歸還地主。(前開陳報 人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證)。3.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 係。4.本件土地因查封前或即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2.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碼 「青歧81之4號」建物右後方約228公尺處,部分種植農作物,部分樹林,目視無墳墓、水 井,部分為雜草,部分為農路。2.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 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3.本件土地因查封前或即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3.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碼 「青歧81之4號」建物右後方約422公尺處,未臨路,難以到達(須經鄰地方可達),據110年 空拍圖顯示似有整地、耕作。2.據農業試驗所陳報本筆土地有民眾楊○○申報契作。 3.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5月1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 碼「金門縣烈嶼鄉中墩1之16號」建物東南方約210公尺處,無路可達。據空拍圖顯示,似 有整地、耕作,部分為雜草林木。2.據農業試驗所陳報本筆土地有民眾洪○○申報契作。 3.本件土地無路可達,使用狀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
5.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碼 「上庫3-3號」建物右前方約156公尺處,未臨路,須經鄰地方可到達,有農作,局部被樹 林占用(有無墳墓或水井不清楚)。2.據農業試驗所陳trial有民眾許○○申報契作。 3.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 4.本件土地因查封前或即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6.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碼 「上庫3-3號」建物後方約65公尺處,位於烈嶼保生大帝廟後方,較鄰地高,有樓梯步道、 綠籬、草皮、樹林占用。2.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 解決土地使用關係。3.本件土地因查封前或即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7.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碼 「上庫3-3號」建物左方約12公尺處,比鄰地高,似與鄰地806號土地以黑色圍籬相隔,有 農作物。2.據農業試驗所陳報本筆土地有民眾林○○申報契作;據契作人林○○114年12月16日(本院 收狀日)陳報,本筆土地所簽立之委託經營契約書於110年起,但地主當年度又取消契約, 由於未至農業試驗所辦理終止農地委託經營契約,在收到法院公文後,於114年12月12日致 電農業試驗所辦理終止契約。(前開陳報人之陳述,本處無權作實體認定,故請投標人或承 受人仍應自行查證)。3.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 係。4.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而非不動產共有人拍定者,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不動產共有人拍定(或聲明承受)者,其他共有人即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但如有共 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買受者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
8.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4月1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碼 「上庫3-3號」建物後方約100公尺處,有石磚步道、草皮、樹林占用,有緩坡坡度。2.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需自行 解決土地使用關係。3.本件土地因查封前或即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9.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5月1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 碼「金門縣烈嶼鄉湖下61號」建物右後方約335公尺處,無法進入,據空照圖顯示似為山林 地。2.本件土地設有農育權,且無路可達,使用狀況不明,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3.本院形式審查,因農育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未現實耕作,無優先承買權。
10.
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5月1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碼 「金門縣烈嶼鄉東林36之8號」建物東北方約180公尺處,土地呈不規則狀,對面有一司令 台,土地上有雜草。
11.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5月1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 碼「金門縣烈嶼鄉東林36之8號」建物前方約75公尺處,無法進入,據空照圖顯示似為山林 地。2.本件土地設有農育權,且無路可達,使用狀況不明,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3.本院形式審查,因農育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未現實耕作,無優先承買權。
12.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5月1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 碼「金門縣烈嶼鄉湖下61號」建物西北約270公尺處,無法進入,據空照圖顯示似為山林 地。2.本件土地設有農育權,且無路可達,使用狀況不明,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3.本院形式審查,因農育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未現實耕作,無優先承買權。
13.
1.由本處會同地政人員於114年5月15日前往現場為查封揭示、指界及履勘情形:位於門牌號 碼「金門縣烈嶼鄉東林36之8號」建物東南約80公尺處,無法進入,據空照圖顯示似為山林 地。2.本件土地設有農育權,且無路可達,使用狀況不明,是於拍定後不點交。 3.本院形式審查,因農育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未現實耕作,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