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部分坐 落建物、三合院坐落、部分為空地、部分有鐵皮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 點交。
6.
優先承買權:一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 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 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 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 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 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二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 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三基 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 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 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四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
9.
他項權利:無。 六、其他事項:一拍賣土地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二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 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 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