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本件拍賣土地,其中866之17地號土地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土 地,877地號土地係巷道。拍定後除877地號土地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水、電費用不明,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查明,且與本院權 責無涉,拍定後不得以建物有欠繳水電費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 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 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9.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及應買 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