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別1拍賣標的土地,為門牌「屏東縣屏東市安心四橫巷107號」建物及 「屏東縣屏東市安心四橫巷117號」建物間之巷道用地,因債務人並未實際占有 使用土地,拍定(承受、應買)後不點交。
6.
本件標別1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7.
之第一種住宅區,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 規限制,投標(承受、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拍定(承受、應買)後其法律 關係由拍定(承受、應買)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承 受、應買)人注意。本件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 為準。以上資訊僅供投標(承受、應買)人參考,投標(承受、應買)人仍應 自行查明最新狀況為何。
8.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六、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 賣,如已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請注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