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為偏遠山坡地且人車無法到達,另按空照圖研判為雜木林,拍定 (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6.
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 (承受、應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 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 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並請投標(承受、應買、承 買(購))人注意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相關法之限制。
7.
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 如符合同條例第34規定之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 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投標時並應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始 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以原住民 為限,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時並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或身分 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書內,否則為無效之投標(承受、應 買、承買(購)),且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 自行負責,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
8.
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若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有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承買(購)權人,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 (購))人注意。
9.
標別3拍賣標的土地,其上生長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1 條之規定,則有優先買(購)權,且優先於農地重劃條例5條所列之人之優先承買 (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