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27地號土地,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之2建號建物座落其上,且據債權人陳報, 上開土地及建物經現場叫門無人應答,建物窗戶裝有窗簾致無法探視其內,另繞道至建物 後方仍無法觀察使用情形,又建物外有停放久未使用之機車,信箱內之信件亦無人收取, 也未見鄰居或聯絡資訊可供探詢等語,是應無人使用居住,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後按現況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 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投標(承受、應買、 承買(購))人注意。
3.
拍賣標的36地號土地為拍賣標的27地號土地及2建號建物所屬社區之對外通行巷道,因係拍 賣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分管契約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 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 (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 (購))。
8.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 死亡事故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 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 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六、本件係拍賣標的3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惟若共有 人為數人且其中一人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購)權。惟優先承買(購) 權人行使優先承買(購)權時,應依同一條件即就全部拍賣標的一同合併承買(購),不得僅 就共有之拍賣標的行使之。
9.
本件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 後始通知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 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若有優先承買權人依法主張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