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位於「屏東縣里港鄉土庫村土庫路62-1號」旁,土地上現有 雜草,另土地後方有一無門牌之廢棄磚造平房座落其上,該平房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因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有無約定 分管契約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承受、應 買、承買(購))人自行洽屏東縣政府城鄉發展處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 否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得以 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之平房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 用權源不明,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 請投標(承受、應買、承買(購))人注意。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購)權。惟 若共有人為數人且其中一人到場投標且得標,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購)權。
8.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其上平房建物之權利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2條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購)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 承買(購)權,請投標(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10.
本件於開標前,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縱已拍 定、承受、應買、承買(購),本院亦得撤銷,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 拍定人、承受人、應買人、承買(購)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請 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