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金拍 115桃金職二50

桃園市新屋區槺榔段上槺榔小段112-1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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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8/3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9/16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46
保證金:
30
總坪數:
37.1
坪單價:
3.9萬/坪
持分地坪:
37.1 坪
總現值:
104.4 萬
拍後增值:
-41.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林小姐
林小姐
法拍專員
經紀業:合縱連橫國際地產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27-1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桃園市 新屋區 槺榔段上槺榔小段 112-1地號,面積 1,930 m2,持分 1/18,127 萬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2.
桃園市 新屋區 槺榔段上槺榔小段 112-2地號,面積 280 m2,持分 1/18,19 萬
(特定農業區 甲種建築用地)
法院筆錄 (11)
2.
據查封筆錄所載,經地政指界稱112─2地號土地位於新屋區東福路1392巷30號前空地(水泥地)及旁邊2間磚造一層樓鐵皮屋頂平房之基地。112─1地號土地位於宗祠(隴西堂)旁土地,其上種植香蕉樹,有磚造平房、柏油路、雜草及一層樓建物(白磚瓦頂)占用。占用建物均無設置門牌。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設定他項權利使用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8.
優先承買權
9.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11.
本件112─1地號土地其上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相關規定,則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須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在,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112─1及112─2地號均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2.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4.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5.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土地增值 (2)
1.
桃園市 新屋區 槺榔段上槺榔小段 112-1地號
1,930 m2 × (1/18) × 8,500 元 - 127 萬元
= -35.9萬元
2.
桃園市 新屋區 槺榔段上槺榔小段 112-2地號
280 m2 × (1/18) × 8,500 元 - 19 萬元
= -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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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坪 / 11.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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