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是拍賣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而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有 無約定使用或協議分管不明,該建物現由第三人吳秉疄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該暫編87建 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大部分面積坐落於第三人吳育涵、吳育薰所有之土地上(即屏東縣竹田鄉 新街段473地號),依據卷內函詢第三人吳育涵、吳育薰,就債務人與其二人所有之土地即屏東 縣竹田鄉新街段473地號,有無成立土地租賃關係、使用借貸或其他合法使用土地之權源,然第 三人吳育涵、吳育薰均未具狀陳報回覆,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 故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暫編87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能否繼續使用第 三人吳育涵、吳育薰所有之土地(即屏東縣竹田鄉新街段473地號),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 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之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 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請投標人或應買人 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5.
三層分別有佔用國有土地屏東縣竹 田鄉新街段471-2地號,面積:0.07平方公尺之情事,依據卷內函詢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 國有財產署)之調查結果,國有土地屏東縣竹田鄉新街段471-2地號現由第三人鍾榮方及鍾松山 二人共同承租供門牌號碼屏東縣竹田鄉竹南村潮州路
6.
18號建物作為基地使用,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並未與債務人成立該筆土地之租賃契約,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 不明,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暫編87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能否繼續使 用國有土地屏東縣竹田鄉新街段471-2地號土地,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8.
三層分別有佔用第三人祭祀公業: 吳連招所有之土地上(即屏東縣竹田鄉新街段475地號),面積:24.59平方公尺、19.73平方公 尺、19.73平方公尺之情事,依據卷內函詢第三人祭祀公業:吳連招,管理者:吳志江,就債務 人與其管理之土地即屏東縣竹田鄉新街段475地號,有無成立土地租賃關係、使用借貸或其他合 法使用土地之權源,第三人祭祀公業:吳連招,管理者:吳志江未具狀陳報回覆,暫編87建號 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故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暫 編87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物能否繼續使用第三人祭祀公業:吳連招,管理者:吳志江之土地(即 屏東縣竹田鄉新街段475地號),若將來有爭執,則以民事實體判決認定為準,請投標人或應買 人注意。
12.
本件係拍賣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之應有部分,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 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 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13.
本件拍賣標的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