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勘測時陳稱本件38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125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座落 其上,據在場之第三人張永裕及債權人具狀查報標的建物現由已承租十多年之張永裕承租使用中,承租 時屋旁有屋主搭建之鐵皮棚架,現作為廚房用,房屋之二樓有漏水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 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除梅蘭段38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630分之10630之部分無抵押權設定外,其餘部 分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除本件標的外,均不在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 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 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 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 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 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編號2之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另本件建物現由 第三人張永裕承租中,建物拍定後亦不點交,請投標人注意。
8.
如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之承租人,就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如符合,請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
9.
本件編號1之建物為農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投標人應 無自用農舍,若得標後無法辦理登記,投標人需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