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565-5地號土地為巷道,供公眾使用,部分鐵棚車庫占用565-5地號土地,且係拍賣應 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565-11地號土地為建物之基地,建物現為宮 廟,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建物有壁癌、滲水 情形。拍定後均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高速公路彰化交流道附近特定區部分道路用地及部分住宅區,惟土 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因本件定為合併拍賣,共有人如欲行 使優先承買權,即應依拍賣條件連同全部土地及建物合併承買,請共有人、投標人、承受人注 意。 六、建號690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 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拍定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被拆除或被訴請拆屋還地之 相關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