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 界稱,606-
12.
15-5號建物前之道路及水溝,606-5地號土地係中學路15-5號建物旁之空地 (巷道),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道路及水溝,供人車行走、排水之 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606-
13.
607地號土地現況均有部分為道路與水溝,供大眾通行使用,故拍 定後均不點交。
1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