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包括土地上之作物、地上物及建物,拍賣之277─39地號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定著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議相關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查究確實權利歸屬,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自理。部分另有磚造平房建物坐落,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裡,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7.
優先承買權:1‧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份比例共同承買。2‧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及本公司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無實體審查權限。3‧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107條、民法第460條之
9.
。4‧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將依法律規定認定優先權之順序,如有爭議,應提起確認訴訟救濟。六、其他事項:1‧依雲林縣臺西鄉公所114年6月30日臺鄉建字第1140007904號回函,拍賣之土地已領有
12.
(台鄉)營使字第037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相關套繪管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拍賣之土地有使用上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定。2‧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法院,俾利後續處理)。3‧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賣,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