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5年5月4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40地號現為雜草空 地,部分道路,840-1地號現為道路;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為不 規則形,地勢平坦,標的地面為耕作土壤層,通行道路部分為舖設柏油,臨約15米道路。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除供通行等公用部 分不點交外,非公用土地部分按現況點交。
6.
本件為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又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 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8.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