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5年5月1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17地號土地上為道路、雜木、雜竹;查封之
3.
130地號土地無路 可達,上有竹木及雜竹林。
5.
130地號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 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130地號土地,其登記謄本有登載「已提供興建農舍、未經解除 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等事項,請投標人自行注意相關使用、管制規定。
7.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 應將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 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 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 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分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 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