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李孟謙(即債務人之子)在場陳稱: 建物係由其與家人自住。經檢視標的,一樓設有宮壇祭祀、無門牌,另除部分牆面漏水外,並 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就878建號建 物、919建號建物部分點交。
8.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 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919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
10.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 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 意。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