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4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遙指山頭稱 標的物現無路可達,雜草林木叢生,無建物及地上物。
3.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 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土地係原住民保留地及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 發管理條例規定,應買人必須具備原住民身分,並請於投標時提出證明文件 (身份證或戶籍謄本),另本件土地為林地,按土地法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 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8.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 買權。 六、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致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與 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 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 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 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 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