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3日查封時,未進入屋內檢視屋況,惟地政人員稱需進入屋內檢視始得 確認建物有無未保存登記部分。經詢問,管理員稱第三人宋O金已登記入住約十餘年,債務人施 O弘、施O傑亦應有同住且均有收信,另管理員稱本件標的無配附車位,不清楚屋內有無施工, 未積欠繳管理費960元;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鋼筋混凝土造17層樓之第9樓,現為住 宅使用,土地臨南側大新街之臨街面正面寬度約44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 費、電費、瓦斯費,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 院處理。 六、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投標時是否變更,投標人應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