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 六、依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土地1上現況種植稻米,土地2未臨路,有 部分位於砂石廠內,目前堆置砂石,惟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占有使用關係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有使用狀況及有無分管均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應就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 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 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 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