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4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坐落門牌號 碼田寮區新興路149號建物右前方,其上有果樹、雜樹,未臨路;惟實際使用情 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且未臨路,拍定後 不點交。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 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 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本件分標別1及2進行拍賣。債務人未於拍賣期到場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 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之價金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後,已足額清償本 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