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建物屋況老舊、裝潢破損,測量時無人居住,但留有物品,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 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 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3.
拍賣之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 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 請自理,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
9.
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應提出租賃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10.
如建物共有人與基地所有權人均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