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現為雜木林,未臨路,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 之私法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7.
本件別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 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 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應買人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