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人員會同地政人員及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96地號為本件建物前方之路地, 496-4地號上有本件建物坐落;嗣本院依債權人聲請定期至現場就本件建物為測量查封,據債權 人代理人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本件土地上除本件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不動產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部分為建物坐落,拍定後均不點 交。
6.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 物面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 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 承受人買受。惟建物及496-4地號土地買受人需自行負擔坐落基地買受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 險,及無對外通行道路之風險,均請投標人注意。
8.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