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5助育110

彰化縣二水鄉修仁路24之3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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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9/14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10/15 週四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其他
總底價:
305
保證金:
61
總坪數:
15.8
坪單價:
19.3萬/坪
持分地坪:
122.1 坪
公告建坪:
15.8 坪
總現值:
173.6 萬
拍後增值:
-111.4 萬
主建坪:
15.8 坪
陳廣田
陳廣田
法拍專員
經紀業:群義房屋 尚順加盟店 金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地 址:苗栗縣頭份市尚順路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二水鄉 修仁段 496地號,面積 160.5 m2,持分 1/3,35 萬
2.
彰化縣 二水鄉 修仁段 496-4地號,面積 350.2 m2,持分 1/1,250 萬
建物 (1)
1.
彰化縣二水鄉修仁路24之3號,建號 156,持分 2/6,20 萬
地面層:157.05合計:157.05
法院筆錄 (4)
2.
本院人員會同地政人員及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稱496地號為本件建物前方之路地, 496-4地號上有本件建物坐落;嗣本院依債權人聲請定期至現場就本件建物為測量查封,據債權 人代理人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本件土地上除本件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均非本件 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不動產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部分為建物坐落,拍定後均不點 交。
6.
本件不動產(權利範圍)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7.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建 物面積以實測(此由拍定人自理)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如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 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 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 承受人買受。惟建物及496-4地號土地買受人需自行負擔坐落基地買受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 險,及無對外通行道路之風險,均請投標人注意。
8.
如本件不動產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投標人投標前應自行查明前開事項並承受相關風險。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二水鄉 修仁段 496地號
160.5 m2 × (1/3) × 4,300 元 - 35 萬元
= -12萬元
2.
彰化縣 二水鄉 修仁段 496-4地號
350.2 m2 × (1/1) × 4,300 元 - 250 萬元
= -9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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