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142地號土地現為道路、147.148地號土地相連,上有第三人建物(非 拍賣範圍),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須就得主張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就部分拍賣之標的行使之。若共有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其餘標的物不得拒 絕應買。
6.
本標別拍賣標的使用分區均為墾丁國家公園第二種一般管制區鄉村建築用 地,其使用上有無相關法規之限制,應買人應先自行查明,與本院權責無關, 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標別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 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第四項優先承買權,而經主張後, 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請應買人注意。
7.
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 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10.
本件由債務人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者,由司法事務官指定之。 另於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標別即停止拍賣;如 已拍定,仍得於分配精算後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