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為雜樹林,且無路 可達。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4.
本件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5.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是否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 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宜。如有爭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 人注意。
6.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