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東寧段711地號及780地號相鄰,其上有門牌號萬里鄉 萬寧村朝寧1號及朝寧1之5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及種植芭樂樹,占用土地使 用權源不明,上開建物及芭樂樹等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 關係;東寧段824地號,現為雜草地,依鑑價報告記載,未臨道路(袋地);農場段355 地號小部分土地為農路(水泥路),大部分土地為水田,其後如有農作物,買受人應自 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又該地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有「三七五租 約」,惟經富里鄉公所函覆稱,農場段355地號因耕地三七五租約於97年底期滿,出租 人、承租人均未提出申請收回或續訂租約,僅依規定辦理租約註銷登記,但未辦理塗銷 註記作業,致土地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仍有三七五租約之註記,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
7.
本件土地農場段355地號及東寧段780地號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8.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 之身分者,則有優先於僅具有土地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 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朝寧1號及朝寧1之5號房屋),若係符合租地建屋之法律規 定,並能提出證明者,就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