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93地號土地係芳新路108巷巷道,594地號土地為空地,並有數棟房屋座落其上。本件土地上建物及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芳苑都市計畫道路用地(593地號)、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594地號),日後有變更之可能,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7.
本件標1如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惟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或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時,共有人僅得就共有部分承買,其他標的仍歸拍定人或承受人買受。六、民法第426─2條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或基地所有人如主張優先承買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或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始可主張(單純建物或基地所有權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第三人就優先承買權有爭議時,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勝訴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8.
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9.
如本件土地於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拍定人將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